中国禁毒基金会物资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资捐赠活动,加强物资捐赠管理,保护捐赠方、受赠人和中国禁毒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促进禁毒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若干规定》、《中国禁毒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全讯担保网的业务范围。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规定的用途时,在征得捐赠方同意后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方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赠予,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四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物资包括:生产企业的自产物品、流通企业购买的商品、物资设备、固定资产、图书、艺术品和文化用品等物资。
第五条 根据筹资安排,由捐赠方向基金会提出或基金会与捐赠方经友好协商提出捐赠计划,报基金会审批。
第六条 基金会在收到捐赠计划后进行审批,并视情对捐赠方的诚信资质及实力进行考察,提交考察报告。资助金额超过500万元的重大捐赠事项需报理事会批准,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如因定向捐赠项目等情况导致捐赠计划未通过审核,可与捐赠方进行协商调整;如因捐赠方诚信资质、实力或不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全讯担保网的业务范围等情况,可拒绝捐赠并向其说明原因。
第七条 基金会在审核通过捐赠计划后,应与捐赠方订立捐赠协议,明确捐赠物资的种类、质量、数量、价值、用途等内容,约定物资用途和使用方向及双方权利义务,以及项目执行费用比例。捐赠方在协议中需承诺所捐物资系合法所有,且有权捐赠,无权属争议,质量合格,价值公允。如捐赠物资品种、数量较多,要附物资捐赠清单(种类、型号、规格、单价、数量、总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