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禁毒基金会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禁毒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聘用人员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民政部、公安部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聘用人员管理的宗旨是:按照市场化、规范化要求配置人力资源,保证基金会履行好承担的职责任务,满足业务工作需求。
第三条 基金会与聘用人员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建立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由聘用人员自行在人才中心保存档案等。
第四条 基金会在公安部禁毒局指导下,按照《中国禁毒基金会章程》有关规定决定聘用人员的招聘与解聘。其中,聘任秘书长及以上职务的,报禁毒局批准后提交理事会决定;聘任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第二章 招 聘
第五条 基金会可招聘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流动岗位两类:
(一)固定岗位包括副秘书长,机构主任、副主任,机构工作人员。
(二)流动岗位包括聘用期不足1年的临时聘用人员,按项目一事一聘人员。
第六条 基金会按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招聘计划,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社会公开招聘。招聘人数较少或急需时也可通过广泛物色,择优聘用。
第七条 聘用要求:
(一)受聘人员应符合基金会聘用岗位的任职资格。
(二)受聘人员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人事档案存档证明、工作简历、学历证明、技术等级资格证书和其他可证明本人工作能力资料的原件,并保证其真实性。
(三)受聘人员不得有违法违纪记录,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中不得有影响其承担业务工作的因素。
(四)受聘人员入职需填写《入职登记表》,与基金会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岗前保密教育、签订《保密责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