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禁毒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全讯担保网

2022年05月20日 10:01:19 来源: 中国禁毒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禁毒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项目管理,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公安部有关规定及《中国禁毒基金会章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开展的公益项目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公益项目按类别可分为:国家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基金会提出的项目;地方各级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申请的项目;各级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及个人申请支持的项目;国家禁毒委员会指定的项目。

  第四条 基金会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组织管理、项目申请管理、项目立项管理、项目实施管理、项目资金管理、项目验收管理、项目信息管理。

  第五条 基金会项目管理遵循“公开公正、科学规范、合理合法”的原则,实行规范化、科学化、透明化管理。

  第六条 基金会对项目实施的各种数据与信息,实行制度化、常态化管理,并严格按照《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及《中国禁毒基金会信息公开公示办法》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项目组织管理

  第七条 基金会每一年度项目计划由秘书处提出,经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并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八条 基金会设立项目部,配备专职人员,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基金会财务部门配合项目部做好项目资金管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请管理

  第九条 各单位和个人在开展与禁毒事业相关的工作时,可根据基金会项目范围,依照程序向基金会提出或申请项目。

  第十条 基金会项目范围:

  (一)开展的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募捐项目;

  (二)协助、资助禁毒宣传教育、禁吸戒毒及康复、禁种铲毒、禁毒执法、禁毒管理、禁毒国际合作等工作;

  (三)开展禁毒工作专题调研和基础理论研究;

  (四)奖励为禁毒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抚恤禁毒斗争中牺牲和受伤的有功人员;

  (五)开展国际民间禁毒交流和友好往来;

  (六)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及国家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要求开展的其他工作;

  (七)支持各地禁毒社会组织或团体报送的优秀禁毒公益项目。

  第十一条 国家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基金会提出的项目,由项目部负责编写项目立项申请书、详细的经费预算和项目实施方案。其他申请项目的单位和个人要向基金会项目部提交项目申请书,包括项目具体内容、实施方案、预期效果、经费预算、项目责任人。非禁毒领域单位和个人提出的项目,需提供项目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含县级)禁毒部门的意见。基金会项目部对立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开展适当的项目前期调研,并提交立项审批。

  第十二条 申请或提出的项目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和操作性;项目经费预算必须符合相关规定或市场指导价。

  第四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会全年受理项目申请,属重大项目的,原则上在每年上半年、下半年全体理事会上集中审批,特殊情况也可随时审批。非重大项目,收到申请后随时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实行评级审批制度。经对项目申请单位的诚信资质、施行能力等调研考察后,并根据项目情况,结合项目经费数额等进行综合评估、审批。

  第十五条 评级审批的内容和程序:

  (一)一般项目:现金资助不满200万元或物资价值不满500万元的项目。

  现金资助不满10万元或物资价值不满50万元的项目,秘书处研究,秘书长审批;

  现金资助在10万元(含)以上、不满200万元或物资价值在50万元(含)以上、不满500万元的项目,理事长办公会研究,理事长审批。

  (二)重点项目:现金资助在200万元(含)以上、不满300万元或物资价值在500万元(含)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项目,理事长办公会研究,禁毒局审批。

  (三)重大项目:现金资助300万元(含)以上或物资价值1000万元以上(含)的,禁毒局审核,主管部领导审批,并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立项审批时,秘书处根据项目情况,视情对项目立项资料进行内审,必要时应征求有关专家意见。

  第十七条 基金会根据评审情况得出审批结果,向项目申请单位或个人发出《立项批复》,并视情进行公示。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中涉及到货物或服务采购等工作,按照《中国禁毒基金会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基金会施行项目合同制管理。立项审批后,与项目实施单位签署项目实施合同,明确约定项目的预期目标、项目内容、实施时间和细则、考核指标、付款条件与金额、项目负责人、各方责权以及违约责任等,并把项目实施合同作为基金会检查项目施行情况、项目验收及拨付项目资金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条 基金会项目部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责任到人。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进行落实和日常管理,确保项目资金按时到位、项目运营通畅,进行材料收集,处理项目施行中出现的问题,并随时向秘书处上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实行项目全过程监管制度。秘书处对项目负责单位和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严格监管,通过项目部提供监管信息和实地调查等方式,掌握项目施行情况,定期向理事会领导提交监管报告。必要时,可组织审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基金会财务人员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因客观原因需对项目进行调整或延期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基金会批准后施行,不得擅自更改。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国禁毒基金会章程》《中国禁毒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项目资金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对项目资金实行预算制管理。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实施合同以及批准的项目立项报告、实施方案和项目年度计划,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经基金会项目部和财务部门审核,必要时由审计顾问内审后,依据权限报领导审批。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依据项目实施合同付款条件、经费预算、项目进度、检查与验收结果,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项目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向基金会提供合法、有效的票据。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在使用每笔项目经费时,须登记资金使用明细,并与相关证明材料交基金会项目部和财务部门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拨付下笔资金,确保项目资金的合法、合理、规范、高效使用。

  第七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单位在协议期满或项目完成后,要按项目实施合同完成自查验收报告及所需上报的验收材料及项目总结、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提请基金会开展项目验收。

  第二十八条 基金项目部收到项目负责单位自查验收报告后,对自查验收报告及验收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提交秘书处审查。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秘书处根据项目部初审意见,确定项目验收方式,组织项目部和财务部门人员对项目进行会议评审验收或现场验收。对符合专项审计条件的项目,委托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条 根据项目验收情况,对执行项目较好的实施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给予一定的鼓励。对执行项目没有达到预期的实施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由项目部提出整改建议,若造成严重损失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禁毒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经2022年5月6日中国禁毒基金会第二届第十六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22年5月10日起施行。原办法废止。

[责任编辑: 郑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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